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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还钱 以为离婚可以避债 法院宣判属共债必须共还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林小玲 王雅丽)都说借钱容易还钱难,福鼎一对夫妻借钱后不思如何偿还,反倒企图用离婚来“避债”。昨日,记者从福鼎市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曾某、陈某夫妇五日内共同偿还黄某借款25万元本金、利息等费用。

据悉,黄某与曾某、陈某夫妇系亲戚关系。2017年,丈夫曾某先后两次共向黄某借款25万元,第二次借款后向黄某出具一张借条。去年,黄某向曾某夫妇短信催讨借款,陈某回复称目前无力偿还,若收回他人欠其款项即向黄某清偿。几日后,曾某、陈某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夫妻共有房产归属陈某,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及该借款债务。审理过程中,陈某也以其与曾某已离婚,对债务不知情为由,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某虽未在借条上以补签姓名的形式追认,但从其回复的短信内容来看,证明其知悉该笔借款,并愿意用夫妻共同债权以偿还欠曾某的借款债务,可认定为是一种事后追认的行为,故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之债,陈某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表示,除了夫妻一方事后明确表示知悉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包括知晓债务数额、用途等,构成“事后追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对于夫妻一方不知晓借款的具体数额等,但事后存在概括的还款意愿,同意以夫妻共同债权偿还债务的,也构成“事后追认”,也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fdxw/2019/0325/1181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