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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宁德市总工会资料中心领导讲话 李玉赋: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李玉赋: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颁布实施后,在社会各界引发热烈反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日益成为职工群众、工会干部、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共识。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来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抓手,创新方式方法,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关系。早在2011年8月,中央召开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时,习近平同志就代表党中央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许多新思想新要求。在2015年4月28日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对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如何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工会要发挥好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善于从两个方面做工作,既要站在职工的角度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好职工的利益,也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加强对职工的引导;要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代表职工群众主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职工群众利益、发展职工群众利益;要掌握好政策,既使职工利益得到维护,又使社会和谐得到保障;要深入研究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这些重要论述,明确了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工会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根本遵循。

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必然有助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现。只有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劳动、创造、奉献的热情和力量,才能有效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才能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有效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从而把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的特点更加明显,科学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带来的挑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需要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保障。

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一定要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结合起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势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摆在工会工作的突出位置,坚决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部署,增强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找准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意见》,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顶层设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意见》,深刻理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全面把握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政策措施,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聚焦主责主业,抓好重点工作。

以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为重点,加强工会维权工作。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自觉把工会维权工作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当前,在转方式调结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一些职工遇到了不少实际困难,要特别注重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让广大职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更多的获得感。

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级工会要把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维护职工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加强职工参与、职工监督,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要特别重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调处集体劳动争议。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和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代表职工参与矛盾纠纷处理,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以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为重点,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推行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不断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为重点,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更加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特别要关心关爱农民工,深入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入会,把广大农民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积极参与国家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推动解决农民工权益实现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民工同工同酬同权、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关心帮扶,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促进社会融合。

三、始终坚持正确方向,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和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各级工会务必准确把握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肩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始终保持正确方向。

坚持以职工为本。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要明确职责定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切实履行基本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要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一方面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爱护职工;一方面教育职工做企业发展的主人,积极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要积极倡导协商协调沟通,积极促进合作共建共赢,凝聚共识、化解矛盾,努力使企业和职工成为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只有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方能稳定和谐。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推动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群众性法律监督,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要深入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习惯。

坚持把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作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优势在基层,工作的重点也在基层。要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努力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一线有所作为、体现价值。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的指导服务,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加强防范抵御工作,提高工会干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积极推进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加强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努力探索创造更多切实可行的经验和做法。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gonghui/zxzx/ldjh/2015/0703/1311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