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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多管齐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将被“拉黑”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今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也将被列入“黑名单”,“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政府办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出,将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缴存工资保证金

今后,我市将“多管齐下”保障农民工拿到“血汗钱”。其中包括,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意见要求,各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缴存工资保证金,并督促招标人将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标准写入招标文件,确保各行业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2%预存工资保证金,上限200万元。所有在建、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3年内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一般失信的,按照缴存标准的1.5倍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3年内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按照缴存标准的2倍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视欠薪行为严重程度,按照缴存标准的1.5倍或2倍补缴工资保证金。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成效明显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可采取提前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措施予以激励。

未收到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得开工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机场、能源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工程项目为主体,在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提出,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在造价文件列支“工伤保险费”,并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单独计列。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可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中。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得缺失。监理单位未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不得下达开工令。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今后,我市还将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体系,加强施工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纳入宁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由各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进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ndxw/2019/1014/1373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