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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设套路贷获利千万 福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首犯获刑11年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常娟) 6月24日,福鼎市法院集中对当地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孙某爱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集团利用应用程序实施套路贷,涉案金额高达1242万余元。

据悉,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29日间,孙某爱相继出资设立两家无放贷经营资质公司和投资入股徐某安、戴某盈(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无放贷经营资质的公司,在某贷超平台上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等广告语进行推广,引诱有借款需求的人员点击下载。被害人在应用程序上完成注册,经审核后根据还款能力获取放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决定放款后,须签订电子“借款协议”,而后应用程序收取放款额度的30%至35%的高额“砍头息”“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额(实际借款额)支付给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在6天至8天期限内按放款额度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时,客服人员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如被害人逾期未还或无法联系的,则在应用系统后台进行备注,交由催收人员处理。催收人员则根据前期收集的被害人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照片的侮辱图片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同事进行滋扰、施压,迫使被害人归还借款或支付高额“利息”“逾期费”“展期费”等,以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期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累计放款8971689元、收款12423901元,从中非法获利3452212元。

法院认为,孙某爱、殷某泉、刘某河、陈某、黄某义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并采取“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遂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爱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1个月至11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ndxw/2020/0629/1663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