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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社局与交警支队联合下文 交通事故工伤先行支付有保障

宁德网消息(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陆环) 11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下发了《关于涉及工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当事人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据了解,先行支付适用于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这是一项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措施。但往往出现第三人追偿难等问题,例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就有类似情况。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此举主要是让发生逃逸的交通事故的先行支付更加有依据有保障。有交警部门的配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更便于向肇事者追偿。据了解,按照《通知》,职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已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应在先行支付后,及时将先行支付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注明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号、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数额等有关内容,函告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

《通知》要求,涉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或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依法立案组织调查(轻微伤除外)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制作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警部门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告知函后,应将告知函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逃逸案件破获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函告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以便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加强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保经办机构已办理上述情形的先行支付案件,按照通知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ndxw/2016/1103/326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