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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检察院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推行赔偿保全制度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陈光杰) 福安市两村民林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导致陈某某轻伤二级,林某某轻微伤。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日前,福安市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今年7月,福安市某村民林某某与陈某某在干农活时,因偶发矛盾引发口角后互殴,导致陈某某右侧6-8根肋骨骨折,达轻伤二级,林某某轻微伤。公安机关经多方调解不成,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刑拘后提请福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中,福安市检察院考虑到该案系生产中偶发矛盾引起,双方为同村村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虽调解不成,但为防止矛盾升级,建议公安机关采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由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家属向福安市公安局提存赔偿保证金3万元。2016年11月,福安市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检察官介绍,实践当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少,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而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何既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针对上述情况,2014年以来,福安市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积极推行赔偿保全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3件4人,报捕前建议公安机关对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决定,保证金数额为6000元至30000元不等。至今未发生一起因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faxw/2016/1220/363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