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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法院改判孩子由女方抚养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夫妻离婚,孩子判给男方。然而判决后,孩子却一直由女方照顾,为此,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孩子改判给自己。福安市法院介入后,最终认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将孩子判给了女方。

据法院介绍,2015年,女子陈芳与男子孙亮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合,经福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婚生次子孙小明由孙亮抚养。然而离婚一年多,陈芳又将孙亮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孙小明的抚养关系,孙亮坚持不同意。

原来,原告陈芳认为判决生效以来,儿子孙小明一直跟随其生活,生活费、学费等均由其支付,而孙亮从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她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其儿子孙小明也要求跟随母亲生活,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为此,孙亮则认为,在法院判决孙小明由其抚养后,前妻陈芳把孩子带回她家,不让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但其有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福安市法院综合考虑孙亮和陈芳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生活学习的状况,并于孙亮和陈芳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征询孙小明的意愿,后从尊重孩子自身意愿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判决孙小明由陈芳抚养,抚养费由孙亮承担。

法官表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faxw/2017/0324/441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