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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还需擦亮眼 盘点汽车消费中的那些纠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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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茹捷 叶汉武)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已是不少家庭的普通“硬件”之一。但随着汽车销售市场的升温,与汽车相关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记者从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局了解到,仅今年第一季度,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就受理汽车消费投诉8起,位居各类投诉第二位。这些投诉多集中在购车合同“定金”纠纷、汽车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上。

成行业潜规的上牌费

今年1月,市民范先生在东侨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款轿车。但当他提车缴费时却被告知需另外收取上牌费700元。虽然对于这笔额外的收费感到有些意外,但怕麻烦的范先生还是按照4S店提出的要求,缴纳了费用。但数周后,范先生在与朋友交谈中了解到,如果自己去交警部门挂牌,工本费只需不到200元。如此高的“服务费”令范先生很是愤怒。

一位从事汽车销售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收取挂牌费的行为在我市汽车销售行业内十分普遍。他介绍,随着汽车品牌的竞争日趋激烈,车商给4S店的提成少得可怜,裸车价几乎没有利润空间。而汽车销售企业的利润多来源于这些额外的服务性费用。因而,大部分销售企业都会强制或半强制地收取挂牌费。

工商部门提醒:挂牌费等费用的收取属于服务性收费,也应遵循自愿购买的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这项增值服务。如果在购车过程中,销售人员隐瞒消费者,私自将该收费纳入购车费用,则属于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辆维修须多留心眼

杨先生对在三年前遇到维修欺诈至今愤怒不已。当时,杨先生在东侨一家汽车4S店进行车辆维修。事后,却意外发现商家多收了14个配件的钱,共计400多元。杨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汽车4S店按照新《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进行补偿。但该4S店只同意按多收取的款项进行等额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杨先生向东侨开发区工商局12315台投诉。

经工商工作人员协调,商家答应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共计1960元给消费者。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工商部门提醒,在进行车辆维修时,消费者应详细了解维修的价格和更换的零件,在付款时进行认真核对。并保留好消费凭证。如果出现消费纠纷,应第一时间带着相关凭证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警惕合同中“霸王”条款

去年,消费者陈先生在东侨经济开发区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款轿车。在合同中陈先生要求汽车内饰靠背为米色,随后向商家缴纳了定金1万元。但在提车时,陈先生却惊讶地发现,交付的汽车内饰靠椅颜色变为了黑色。这令陈先生很是不满,便拒绝了提车。并在之后,提出了退款要求。但这一要求被商家拒绝了,只愿意给陈先生进行车辆更换。多次协商不成,今年4月,陈先生向东侨工商局进行了投诉。在调查中,工商人员发现,在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条款是这样约定:如果消费者欲解除合同,则预付款作为消费者的违约金归车行所有。工商人员对这个合同检查发现,该合同没有注明车行要履行的责任,比如告知消费者什么情形是违约或消费者出现违约时要告知的义务,不能单方面强制性地规定消费者解除合同就没收违约金。这无疑意味着消费者根本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不利于买方的格式条款,应视作霸王条款。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订立格式合同中不能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随后工商人员组织双方展开协调,商家称第二次交付车,是按合同约定的款式给消费者提供车,消费者称没有,商家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告知记录,事实情况无法认定,商家要按格式条款没收定金证据不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5000元定金。

工商部门提醒: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解释格式条款。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消费者在购车时要认真对待合同,依法有据维权。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qcmr/2017/0414/460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