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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今后,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含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特殊用房)均应实行统一管理和权属登记。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相关事项。

今后,办公用房要如何调配使用才符合规定?《规定》明确,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和核定办公用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总体面积超出标准的部分和其它存量用房,应移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剂,无法调剂使用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出租或出售。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批准。新建、迁建或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单位,必须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迁建、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统筹调剂使用。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售办公用房等房产。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向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属于兼职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在其免去兼任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或调动手续后,应在1个月内腾退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退休、离职后经组织批准在协会、群团任职的,由所在协会、群团负责安排办公用房。

《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ndxw/2017/0426/470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