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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规范拒执案件办理流程

宁德网消息(记者 茹捷 通讯员 兰子君)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吹响了集中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集结号。

《意见》共22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负责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牵头部门、管辖单位、认定条件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十二种具体情形。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及补充侦查;移送的材料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应当进行转化,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意见》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执行工作合力,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制度保障。据悉,近期宁德市将加大拒不执行案件的打击力度,尽全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ndxw/2017/0525/492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