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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聚餐 因用解酒灵竟然动刀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都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可是重庆男子何立(化名)跟老乡相约到火锅店吃饭,却因醉酒后何立用了解酒灵引发争吵,被对方用火锅店的菜刀砍伤。8月16日下午,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这起故意伤害案件日前已成功审结,砍人的罗军(化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何立五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喝酒后琐事引发争吵

据介绍,案件原告何立和被告罗军是老乡关系,两人都是重庆人。去年5月10日晚,何立与罗军等重庆老乡在霞浦县某火锅店吃饭喝酒。几个老乡喝酒聊天,兴致颇高,火锅聚餐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还未结束。

凌晨2时30分许,众人酒足饭饱后,罗军与何立却在火锅店门口因何立醉酒喝解酒灵发生了争吵。争吵中,何立先殴打罗军,罗军被打后跑到该店内拿起一把菜刀与何立争吵。其间,何立朝罗军扔碗筷,罗军持刀与何立发生扭打,并砍伤何立右眼眉、右眼下睑、右胸部、右肩胛部等部位,致何立全身多处被砍伤、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

伤人后,罗军所持菜刀被其他老乡夺下,罗军则与何立继续扭打,何立拳击罗军左眼等部位,致罗军左眼球挫伤等。据悉,案发后何立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经鉴定,何立右眼、右眼下睑、右胸部、右肩胛部等缝合创口累计长度为27.2cm,属轻伤二级;罗军左眼球结膜充血,属轻微伤。

获刑8个月赔偿5万多元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军酒后因琐事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罗军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何立殴打罗军在先,存在一定过错,对罗军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罗军已赔偿何立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罗军的行为致何立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51336.42元,扣除罗军已赔偿1000元外,尚有50336.42元,应予赔偿。

据此,依照法律规定,罗军(化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何立50336.42元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7/0817/560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