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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收了房款却不能“给房” 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

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健) 交了11万元的购房款,也跟村里签了购房合同,可房子却迟迟未能交付使用,来自霞浦的郑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近日,霞浦县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郑先生因不是所购房屋所在的村集体成员,购房合同被判无效,法院判令该村村委会支付郑先生购房款11万元,驳回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了钱却拿不到房子

据介绍,案发前,来自霞浦的郑先生需要买房,通过他人介绍,他认识了霞浦某村村委会主任钟某某。

对于该村“造福工程”的楼房,郑先生颇有兴趣。通过与钟某某交谈和了解,郑先生获知该“造福工程”的土地属该村集体所有,他既不是该村村民,也不是“造福工程”的对象,不能买卖该房屋,但他还是与钟某某达成了购房协议。

其间,钟某某以村委会名义,与郑先生订立了一份该村“造福工程房屋的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钟某某如约将一份购房合同交给郑先生,郑先生也按照约定支付了11万元的购房款。

然而,当合同签订后,郑先生却迟迟未能拿到房子。万般无奈之下,郑先生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合同无效村委会退钱

霞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与该村村委会订立“造福工程”房屋买卖合同,因“造福工程”土地属集体所有,郑先生既不是该村村民,也不是“造福工程”对象,不能买卖该房屋。因此,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村委会因无效合同收取郑先生购房款,应予返还。村委会主任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与郑先生订立合同,骗取郑先生钱款,既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侵犯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具有牵连性,但刑事和民事的责任主体并不相同,钟某某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并不影响该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该村村委会的民事责任不能因此免除。

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村村委会应当依法对钟某某代表村委会与郑先生买卖“造福工程”房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郑先生请求该村村委会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由于郑先生明知自己既不是该村村民,也不是“造福工程”对象,仍然与村委会签订购买该村“造福工程”房屋合同,主观上郑先生也有过错,其主张支付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据悉,该村委会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终判令该村委会返还郑先生房屋款11万元,驳回郑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7/0823/564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