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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检察院抗诉一起未适用缓刑案二审获改判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刘雪峰)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安市检察院的一起滥伐林木抗诉案件作出裁定: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农历8月间,被告人林某因装修房屋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所有的位于福安市溪潭镇吉坑村“墓墩对面山”山场的杉木计77株。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山场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7.2937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进行异地“补植复绿”造林3亩。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2017年2月23日,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林某提起公诉。2017年3月1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失当,且未全面充分考虑本案的量刑情节,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缓刑而未适用,于2017年3月10日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因该案在短期内无法审结,若继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实际上等同于对其判处实体刑。宁德市检察院在支持抗诉的同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宁德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2017年4月12日,宁德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日前,宁德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faxw/2017/0831/574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