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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非法拘禁他人 “有理者”变为“加害方”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陈琳琳) 帮助他人讨债,因对方无力偿还便将其强行带走,并进行殴打;“越南媳妇”跑路,担心礼金无法要回,“新郎官”扣押“媒人”……今年6月至8月间,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起非法拘禁案,霞浦县人民法院均已定罪判决。

〔案例一〕帮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因被害人谢某某欠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刑)人民币20万元未归还,吴某某找到张某(另案处理)帮助向谢某某讨债。

2016年1月16日,张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驾驶两辆小轿车前往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向谢某某索取债务。因被害人谢某某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吴某某授意张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谢某某强行带往霞浦城关。因被害人谢某某反抗,遭到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踢打后被强行拉至小车内,并在该车内遭到同案人雷某某、王某等人继续殴打。该车行驶半小时许,张某发现公安机关在路上设卡拦截,便指使同案人雷某某等人释放被害人谢某某。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6月1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二〕扣“媒人”讨要“礼金”获刑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经被害人林某某介绍与一越南籍女子达成婚姻合约,后按约定先行向被害人林某某支付礼金共计五万元。

2017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该越南籍女子逃离其住处,便与家属及亲戚几人一同找到被害人林某某要求退还礼金,被害人表示无钱偿还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担心礼金无法要回,遂要求被害人林某某到被告人家中。同日15时许,被害人林某某被强行带至被告人村里,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已满75周岁)等人在住处采取扣押、看管、捆绑等方式限制林某某人身自由,并拒绝被害人林某某离开现场的请求。

2017年6月2日19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在被告人住处被公安民警解救;2017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霞浦县长春镇大京村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17时,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2017年8月25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以案说法〕

“以上两起案件被告人出于合法理由或正当原因讨要钱财,本无可厚非,但因讨钱不得,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以逼迫被害人还钱,从‘有理方’变为‘加害方’,最终不仅钱未讨得,还因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而身陷囹圄。”检察官说。

对此,检察官提醒,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二中被害人林某某的妻子也系越南籍,案发后其妻子与该案介绍给刘某甲的越南籍女子一起失踪,该案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仍在进一步侦查中。该案警示市民,婚姻建立的基础是自愿、平等,带有金钱交易的“婚姻”,可能涉及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切莫让美好姻缘带上违法犯罪的色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7/0904/577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