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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治理新机制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排污企业今后要为自己排放的污染物“买单”,向第三方购买污染治理服务。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污染治理机制,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意见提出,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以市、县为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进行捆绑或若干乡镇污水处理项目捆绑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设计、建设、运营。已建成的项目,也可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领域,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意见要求,第三方治理项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转让相关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项目实施地政府要建立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

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

那么,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将如何建立合作关系?根据意见,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排污企业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账户,金融机构依据环境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确认证明,支付第三方治理费用,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

今后,将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支持地方政府选择行业污染特征明显、治理技术难度和管理要求较高、企业相对集中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对其工业废水、废气、固废污染及集中供热进行集中式、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循环化改造等综合服务。鼓励钢铁、水泥、电力、玻璃、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

此外,意见明确,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承担约定的责任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snxw/2015/1221/58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