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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施忠华代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和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忠华代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zw/zwxx/rsrm/2015/1225/62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