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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借款90多万未归还 外甥告上法庭讨债获支持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要想避免金钱纠纷,哪怕亲戚、再好的朋友,也要把账摆在明处,这样日后才不至于伤了感情。1月4日,记者就从霞浦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亲舅舅借款后未能归还,外甥将舅舅告上法庭。

否认存在借款关系

据法院介绍,案件的被告王海波和敖芳系夫妻关系,而原告王小帅是王海波的外甥。2011年始至2015年止,王海波曾向外甥王小帅陆续借款90多万元,款项多为转账交付,未出具借条,亦未进行结算。后来,王海波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王小帅几经催讨未果,起诉至霞浦县法院,意欲拿回借款。

据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小帅向法院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其与舅舅王海波存在借款关系。对于外甥王小帅的说法,王海波认为,其与外甥王小帅间并无借款关系,转账款项虽经过其个人账户,但实际借款人为其所在的某公司,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对此,王海波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非其个人借款而是其他款项。

缺乏证据判还本金和利息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王小帅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海波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王海波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同时,王海波作为某公司出纳,有提供证据的便利,其未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系公司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王海波辩解不是其个人借款,是某公司向王小帅借款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法院还认为,王海波与其妻子敖芳系夫妻关系,王海波与王小帅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王海波、敖芳偿还王小帅借款及利息91万多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8/0105/707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