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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15岁同居16岁生女 分手后与男友争女儿抚养权闹至法院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缪玮婷)十四五岁的年纪,对大多数人来说,应该正在准备中考、前途无限的年龄,但来自寿宁的花季少女小静(化名)15岁与人恋爱同居,15岁未婚生子,这枚早熟的果子,带给小静的是深深的悔恨。因为年纪小无法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加上与大自己14岁的男友性格不合,小静与男友经常发生争吵。而后分道扬镳,两人为争女儿抚养权闹到了法院。

少女15岁同居16岁生女

据介绍,小静(化名)是寿宁人。2014年4月,年仅15岁的小静经人介绍,认识了大她14岁的福安男子雷某。认识后不久,小静与雷某相恋了,并于当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小静意外怀孕了。得知自己怀孕后,小静有点懵,但最后小静还是决定留下这个孩子。怀孕期间,小静与男友雷某继续同居生活。因小静当时未满20周岁,因此小静和雷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5年4月,年仅16岁的小静产下一名女婴,成为了一名母亲。孩子出生后,小静发现本来就是孩子的她,根本无法照顾好自己的孩子,加上她与雷某性格不同,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争吵激烈时,雷某甚至动手殴打她,两人感情彻底破裂。无奈之下,小静只好离开雷某外出务工,但双方却因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产生矛盾。为此,小静于2016年11月起诉至福安市法院。

达成协议女儿由生父抚养

据承办此案的福安市法院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法院认为,小静虽未成年便与雷某同居并生育一女,这孩子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女,因此案中小静与雷某的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他们的孩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静一直认为,女儿出生后是她及她的父亲照顾,且孩子还未满2周岁,应当由她抚养更为适宜;但雷某却认为,小静本身就是未成年人,其根本无法照顾好女儿,而他已经成年,完全有能力照顾好孩子。双方就此争执不下,互不相让。

最终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小静与雷某达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两人的女儿由雷某抚养,小静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小静可以探望女儿。

法官释法

未成年妈妈也有抚养义务

承办此案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本案中小静未满20周岁,不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其与雷某同居生活,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同居关系。

另外,针对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同居关系法律上不予认可,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小静虽然是未成年人且与雷某为同居关系,但其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小静未成年的身份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子女抚养的实际需求及父母双方经济水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法官最后表示,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纷繁复杂,而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健全,价值观处于构筑期,极易受到各种信息的影响产生动摇甚至颠覆。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个教师,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的主要场所,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要主动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减少诸如未成年妈妈甚至未成年父母情形的出现。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snxw/2018/0115/715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