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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市范围内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内容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 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

三、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质量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

四、阻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ndxw/2018/0206/747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