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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布食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 医院被罚13.8万元

■销售含有氯霉素的文蛤 水产摊位被罚10万元

■涉嫌经营过期食品 零售公司被罚5.8万元

■油条铝含量严重超标 经营者被拘4个月并罚5万元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陈丹丹) 近日,在今年食品药品投诉举报“3·31”主题宣传日来临之际,市食药监局盘点了2017年的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情况,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敲响食品药品安全警钟,捍卫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该局针对群众关注以及日常检查、监督抽检反映的突出问题,量身定做了“整治四类问题,开展七个整治”方案,建立稽查执法“大稽查、大监管”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共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611起,案件总值166.94万元,罚没款总额710.08万元,并向司法机关移送食品药品安全案件49起;全市共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424件,并由此查办案件31起。

此外,该局综合协调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3月31日上午,该局志愿者们将在东方康宁超市门口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活动,现场为市民们释疑解惑关于食品药品方面的问题,并设置食品快速检测台,欢迎各位市民前往咨询与送检。

案例一:冰箱存放过期食品 宾馆被罚5.5万元

2017年6月9日,宁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宾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该单位食品经营场所烹调间的冰箱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扇贝夹饼”,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经查实,责令其改正该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扇贝夹饼十三包零五片,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案例二: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 医院被罚13.8万元

2017年11月9日,福安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查获该医院在2015~2017年期间共8次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厦门市某医疗器械公司购进“笑气”,经查实,该医院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氧化亚氮,按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9600元,罚款13888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到位。

案例三:销售含有氯霉素的文蛤 水产摊位被罚10万元

2017年4月26日,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福鼎市某百货商场的水产摊位销售的文蛤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检出氯霉素,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文蛤的合格证明文件,其销售含有氯霉素的文蛤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43.51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四:涉嫌经营过期食品 零售公司被罚5.8万元

2017年3月20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立即对霞浦县某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霞浦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猪肉松挂于干货食品货架销售,生产日期2016年7月1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现场进行拍照。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猪肉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如下处罚:没收被扣押的1包猪肉松;罚款58000元。

案例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 茶叶公司被罚1.5万元

2017年5月19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福建某茶叶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经查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5000元。

案例六:销售无中文标签奶粉 母婴用品生活馆被罚6000元

2017年4月,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的某母婴用品生活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奶粉。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被扣押产品并罚款6000元。

案例七:油条违法添加硫酸铝铵 经营者被拘役4个月并罚5万元

2016年8月,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古田县某店铺生产经营的油条中疑似添加国家已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经查验,送检的油条成品、半成品中铝含量严重超标,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该店经营者卓某拘役4个月(于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年内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没收扣押到案的硫酸铝铵20.73千克并予以销毁。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ndxw/2018/0327/789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