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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被关押 检察院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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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高金梅 文/图)近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到宁德市看守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释放和强制措施变更手续。这是宁德市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试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据了解,3月20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16岁、无业)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及平时表现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经过社会调查也具备有效帮教及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释放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3月30日,由该院承办检察官到宁德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释放和强制措施变更手续。

4月2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一场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训诫帮教会。检察官从情、理、法上对陈某某进行训诫,对法定代理人进行亲职教育,同时也让陈某某敞开心扉,诉说自己的理想和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计划。

据了解,2017年年底至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相继下发转发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德是试点地区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8/0416/808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