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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检察院公布一批盗窃案件典型案例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陆述娟)号码更换未及时解绑,支付宝被盗27000元;车辆没上锁,车内财物被盗;与同事同住宾馆,被盗近46万元……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盗窃犯罪层出不穷。近日,蕉城区检察院公布一批盗窃案件典型案例,提醒市民应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这些典型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均被蕉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案例一:号码更换未及时解绑 支付宝被盗27000元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余某发现其新购买的手机号码已被他人注册了支付宝账户,遂通过手机信息验证的方式进入该支付宝,发现该支付宝绑定被害人陈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于是,犯罪嫌疑人余某分7次将该银行卡内的余额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总计得赃款27000元。

对此,检察官提醒,更换手机要及时解绑支付宝、淘宝、微信、各种网站账号及银行卡,避免账号被盗取盗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案例二:停车不上锁 小心损失财物

“我在路边走的时候,会拉一下停在路边的车门,如果能打开,我就把里面的财物偷走,或者看到车窗是开着的,我就会爬进去偷走东西。”犯罪嫌疑人孙某盛落网后如是说。2017年6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孙某盛用上述方式在蕉城区实施5起盗窃。

无独有偶,2017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明独自一人前往蕉城区宝信美食广场停车场,在该停车场内依次拉车门,寻找没有上锁的车辆,企图盗窃车内财物。恰逢被害人刘某的黑色奔驰车没有上锁,犯罪嫌疑人黄某明在该车后备箱内盗得酒楼储值会员卡一张(卡内余额1967元)、茶叶七盒、白酒一瓶、手提包一个(包内各种卡数张)、苹果6S手机两部,所盗物品总价值上万元。

对此,检察官提醒,要养成良好停车习惯,不要将贵重财物放在车上,特别是不要将手包、现金等放在车内显目位置,车辆停好锁车后,应拉一下把手确认上锁,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三:与同事住宾馆被盗近46万元

2018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林与老板李某同住一酒店房间内,趁李某睡觉之机,拿走李某手机并使用该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187500元到赌博账户。后又窃取了李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到建行ATM柜员机和柜台上,分别支取现金2万元、8万元和17万元。

另悉,2017年10月2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长,在某工地蔡某国宿舍内从其床底下手提包内将建行储蓄卡偷出,并通过之前获取的蔡某国银行卡密码,用手机“点刷”软件连接“点刷”刷卡器,将该卡中的8500元通过第三方“点佰趣”平台刷入蒋某长自己的建行卡中,被用于还银行贷款利息等。

“有一次,他买二手车的定金退回来,叫我帮他查询电话银行看看退款是否到账,他告诉我他的建行卡密码后,我帮他打了建行客服电话查询,密码很好记我就记住了。”犯罪嫌疑人蒋某长说,他就是这样知道蔡某国那张建设银行储蓄卡密码的。

对此,检察官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密码是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钥匙,不可轻易告知他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jcxw/2018/0423/813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