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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冒领数十万补贴款 霞浦两男子诈骗获刑并处罚金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梁妍岑) 采用冒用农户户籍信息、与员工私自在农户身份材料上签字按手印、伪造家电销售记录、变造家电销售发票复印件等方式收集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材料,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数十万元。5月8日,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成功审结一起诈骗案,两名诈骗男子分获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

多次在工商局登记电器店

据介绍,2011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从他人处转手经营“霞浦县甲电器经营部”,并聘请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管理店铺、仓库等。2011年5月,孙某某搬迁该电器店并以被告人陈某某为经营者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霞浦县乙电器经营部”。

2011年6月,“乙电器”与霞浦县经济贸易局签订了《福建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成为“美的”企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后,开始售卖家电下乡产品,并申报家电下乡补贴。

2012年5月,为收集更多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所需的发票,孙某某又以章某某为经营户,以 “乙电器”店所在地为经营场所,在霞浦县工商局设立登记了霞浦县丙电器店。

2012年7月,孙某某又在霞浦县好万佳市场开一电器店,又以陈某某为经营户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霞浦县新甲电器经营部”,该店所售家电下乡电器,仍以“乙电器”名义申报家电下乡补贴。其间,孙某某、陈某某在部分农户未购买相关家电下乡电器等情况下,采用冒用农户户籍信息,与员工潘某某、吴某某等人私自在农户身份材料上签字按手印、伪造家电销售记录、变造家电销售发票复印件等方式收集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材料。之后,主要由陈某某将上述申报材料送到霞浦县松城街道财政所审核,并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所得补贴款项均由孙某某支配使用。截止2013年2月份,孙某某、陈某某以“乙电器”名义先后向霞浦县松城街道财政所申报12批次家电下乡补贴材料,获得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856508.06元。其中,已确认部分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材料造假,共骗取国家补贴款达人民币320044.88元。

2016年5月6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26日,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据悉,在法院审理期间,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分获有期徒刑并共处罚金15万元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达320044.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另外,法院还认为,陈某某协助孙某某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陈某某案发后虽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辩护人林某某关于指控孙某某诈骗493390.95元证据不足,应结合变造家电销售发票上的金额来认定诈骗数额,及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辩护人对陈某某关于其对申报材料造假不知情及指控陈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孙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44.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8/0509/836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