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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人未按时还款 担保人被判担责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张光雄)   近日,霞浦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徐某因履行了13000元的保证责任后,向另一保证人翁某主张追偿,十几年仍未果。徐某诉至法院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原告徐某撤诉。

据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表示,1997年案外人侯某向他人借款,由徐某、翁某(案外人侯某的前妻,借款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借款担保人签字。事后,案外人侯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借款人起诉法院后经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徐某于2003年履行了款项13000元。

此后,徐某多次找到翁某,要求其承担债务未果。法官认为,该笔债务实际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但考虑到徐某情绪激动,翁某亦有一定过错,本着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和谐乡里的原则,法官动员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庭外和解。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8/0525/854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