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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许可私自砍伐树木 判刑3年处罚金并补植树木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陈美花) 近日,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扣押的涉案木材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去年3月中旬,男子阮某某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即雇用他人,砍伐位于霞浦县某村的山场林木。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某某砍伐的林木中有7株为天然生长的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合计蓄积量为1.5287立方米。

同年8月24日,阮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砍伐处补植树木36株。阮某某案发后已赔偿林权所有权人(陈氏族人)15880元,并取得林权所有权人谅解。

另查明,阮某某在被伐林木山场种植樟树及柚子树,山场现已复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7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

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在被伐林木山场补植,现已经复绿,且已赔偿被砍伐的林木所有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8/0529/859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