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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身份实施合同诈骗 逃亡两年后自首获刑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艳玲) 为了偿还债务及个人生活开支,男子兰飞(化名)竟虚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货物后选择逃匿。日前,在逃亡近两年后,回家自首的兰飞被古田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介绍,2015年5月间,兰飞为隐瞒其真实身份与不良信誉,虚构“黄老板”身份并使用由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的139xxxx8013手机号码与受害人汤华(化名)联系,骗取汤华为其供货并口头订立新鲜茶树菇购销合同,约定汤华将新鲜茶树菇以每箱60元至90元不等价格卖给兰飞,每月底结算货款。

按兰飞指定,汤华于2015年5月12日至6月10日间,共发送643箱新鲜茶树菇至陕西省西安市;同年5月18日至6月8日间,其又发送487箱新鲜茶树菇至河南省郑州市,上述新鲜茶树菇价值计87280元。兰飞将新鲜茶树菇销售所得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生活开支。2015年5月底以来,兰飞以不在西安、货款未收回为由,拒不支付货款给汤华,而后改变联系方式并逃匿。

去年6月30日,兰飞与汤华私下协商,其一次性赔偿汤华98000元。同年8月1日,兰飞准备回古田县公安局投案,途中被南平市松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受古田县法院委托,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对兰飞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表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经古田县法院审理认为,兰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在收到他人给付货物之后逃匿,价值达87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案发后兰飞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无犯罪前科,且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判处兰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gtxw/2018/0607/867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