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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举债百万 妻子无需担责? 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未获支持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王莹 李玉琼) 丈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百万元,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丈夫的债务吗?日前,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法院以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驳回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借款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男子王颜与郭琪是夫妻关系,与林丽是朋友关系。

2013年10月28日,王颜与林丽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120万元,并约定利息。王颜出具借款合同后未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2018年1月17日,林丽诉至法院,要求王颜、郭琪夫妻共同承担偿还本金120万元及支付从2013年10月2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

霞浦县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丽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收据,王颜承认系其本人签字,可以确定借款合同及收据是真实的。林丽陈述,借款合同上的120万元,系王颜2001年至2006年间多次向其借款所欠,王颜表示,期间有向林丽领款用于双方合作,但王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双方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从证据判断,林丽提供的书证效力高于王颜的陈述,借款合同及收据表明王颜有借款120万元,王颜自认,予以采信。林丽主张要求王颜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120万元的利息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而林丽主张,王颜从2013年10月28日起需承担月利率1.2%的利息,不符合合同规定,不予支持。

王颜和郭琪系夫妻关系,但该借款的形成,林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琪知情且用于家庭生活;据林丽陈述,欠款系王颜长期借款的结算,结算过程均无郭琪签字认可,该欠款应确定属于王颜个人债务。林丽主张要求郭琪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及承担律师代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王颜偿还林丽借款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3年10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驳回林丽要求郭琪承担借款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此案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合本案而言,作为债权人的林丽应举证证明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8/0725/918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