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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出台《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钟林辉) 9月3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拉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链条,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建立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宁德市制定出台了《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共六章60条,分别为总则4条、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3条、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4条、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41条、保障措施5条、附则3条。对各级党委、政府及45个职能部门151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明确界定。《规定》结合宁德市部门机构及职能设置等实际,充实细化了全市各级各部门环保工作职责规定和落实工作职责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相较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宁德市《规定》增加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职责9项、调整部门间工作职责7项、充实细化保障措施2项。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规定》不作解释权限和实施期限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上级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w/ndxw/2018/0911/964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