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县市频道霞浦新闻 企业无证排污 单位和责任人同受罚

企业无证排污 单位和责任人同受罚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9月24日记者从霞浦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因无证排污,当地一家工贸企业被判处罚金5万元,一名单位主管人员和一名排污直接责任人,分别被判拘役2个月、罚款1万元。

据了解,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陈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在该企业3号厂房酸洗车间内,使用硫酸、硝酸、磷酸等化工用品,对公司出厂的铝制汽车进气管进行酸洗工作,作业时产生的废水流至车间内边沟后汇集至车间集水井,后通过暗管排往厂外,被霞浦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

经霞浦县环境监测站检测,3号厂房酸洗车间集水井内提取的水样镍浓度为0.062mg/L,锌浓度为0.116mg/L,铜浓度为0.228mg/L,铬浓度为0.468mg/L。2017年3月20日、21日,被告人何某某、薛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据悉,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各向霞浦县法院提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2万元、1万元、1万元。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何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向法院提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xpxw/2018/0925/977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