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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者偷换货单实施诈骗 两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王森  马婷婧) 利用长期供货建立的信任,偷换结算单诈骗72765元。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受理一起涉嫌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巫某现已被批准逮捕。

经查,2018年3月份至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多次从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以较高价格买进货品,后雇佣犯罪嫌疑人巫某充当驾驶员及卸货员,向被害人柳某的便利店以低价赊销多次,再一次性结账的方式销货。在最后一次送货时,趁被害人柳某在店内登记进货时,让犯罪嫌疑人巫某以闲聊的方式吸引柳某注意力,后犯罪嫌疑人黄某趁机用随身挎包作掩饰,将伪造的增加了次数和数量的送货单账本与被害人柳某己签名的送货单账本进行调换,之后再用伪造的送货单账本与柳某进行结算,以此实施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柳某被诈骗货款数额达72765元。

据悉,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近年来,供货商利用进货商对其信任,私下偷换结算单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检察官表示,该案中行为人正是利用与受害人长期供货的合作关系,前期如实结算,由此建立与被害人之间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对此,检察官提醒,切勿轻信他人,以防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http://www.ndwww.cn/xspd/fdxw/2018/1011/99232.shtml